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名称调整为无线月,经国务院批准,将无线电型号核准测试支出纳入无线电管理经费支持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各地资产状况、监管任务需要等因素,资金按照统一标准和原则核定,保证公平公正。
财政部确定年度资金规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资金申报、业务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业务管理,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金申报、使用工作,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由地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专项监管工作、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一)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专用的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或者建设、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购置及改造、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施购置。
无线电管理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购置或者建设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指挥中心用房、监控中心用房、信息机房、检测机房和监测站用房等无线电管理业务用房的购置或者建设。
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购置及改造主要包括无线电监测车、无线电管制车、移动指挥车、移动检测车和应急通信保障车、综合电力保障车等业务车辆的购置及改造。
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施购置主要包括各类无线电监测和管制设备、无线电检测设备、无线电信息网络系统以及新型装载或监测平台等的购置。
(二)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主要包括无线电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施运行维护。
(三)无线电管理专项监管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部署或者地方专项无线电监管任务,开展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航空及铁路、水上无线电频率保护,考试保障,防范打击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线电干扰查处,研究论证重要频率规划、调整,无线电频率国际和国内协调,参与国际无线电事务,配合支持无线电预备役部队建设和执行任务,无线电管理政策和技术研究,无线电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无线电频谱技术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单位开展的频谱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保护,无线电关键设备和仪器研发、制造核心技术攻关等相关支出。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无线电产业聚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所需技术测试。主要包括型号核准测试服务费、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测试技术支撑服务费等相关支出。
根据无线电产业聚集地情况,结合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确定承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由其承接区域测试资金。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性支出、办公经费、劳务费、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的运行维护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申报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开展无线电管理经费业务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资金分配方案应当与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于截至上一年度12月底资金执行进度低于50%,或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者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理经费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本保障因素、动态因素、业务因素,并以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率和整改情况为调节系数。
动态因素包括行政区域面积、每平方公里无线电管理台站数量、地市(区)数量、地理位置(含边海空防)、无线电管理监测设施存量、相关规划执行情况、三年滚动计划投资预算规模、试点建设情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等。
业务因素包括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往年测试业务量和市场单价、重大活动保障需求、无线电管理政策和技术研究、考试保障需求、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情况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率、整改情况的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某省无线电管理经费=〔(该省份基础保障因素×调节系数/∑各省份基础保障因素×调节系数)×权重+(该省份动态因素×调节系数/∑各省份动态因素×调节系数)×权重+(该省份业务因素×调节系数/∑各省份业务因素×调节系数)×权重〕×年度无线电管理经费总额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无线电管理经费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无线电管理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照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照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无线电管理经费的业务管理办法,以更好实现绩效目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