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护航“两个强国”建设,扎实推进“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教育警慑作用,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1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案件移送函》。经查,当事人负责绵阳某小区电梯维护保养,经对该小区电梯现场安全监察,发现17部正在使用的电梯均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查,其中12部电梯存在安全问题,5部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已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对电梯进行维修和保养;现查明,当事人在维保期间存在未按照技术规范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和保养,仍出具电梯季度维保记录和年度自检报告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2月7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2022年7月8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8位老年人正在体验使用“MINISLT”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现场电视机滚动播放含有“血液变脏淤塞是大多数心脑血管疾病的根源,要免遭心脑血管疾病的危害须从清洗血液做起,天基权GSLT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在左右鼻腔各注光15分钟相当于把全身的血液清洗10遍,安全性:绝对安全;治疗效果:彻底”等内容的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天基权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产品适用范围并没有血液清洗、体内消炎等功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1月6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6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诊收费凭证上同时含有挂号费和诊疗费。经查,根据《绵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项目价格实施办法》中“五、相关要求:(一)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存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自2020年1月至案发期间,当事人重复收取挂号费或诊疗费共计1109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91元和罚款4436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8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后门厨房内发现存放有外包装标识为“剑南春”“丰谷酒王”“五粮液”“国窖1573”“贵州茅台酒”等白酒86瓶,货值金额共计73680元。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和购销合同,也不能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86瓶和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绵阳春意燃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探测器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0日,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函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晓风”牌独立可燃气体探测器(生产日期:2022.04),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报警动作值、报警重复性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向当事人订制了型号为KR-CX家用产品600套(每套产品由独立可燃气体探测器KR-CX和DN15家用防爆电磁阀两部分组成,其中独立可燃气体探测器销售单价为103.95元/套,货值金额62370元)。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将上述产品交付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1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仙海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开业,主要从事烟酒副食、日用百货的经营。因经营商品种类较少,疏忽了对经营商品的标价,所销售的商品也是按照市场价格在销售,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案发后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其情形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清单》第26条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是市场监管总局主导的贯穿全年的执法行动,已连续开展六年。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行政执法“时度效”,对于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持续释放执法办案威慑效果;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积极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