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承担的4000余万元赔偿款被撤销,仅需支付800余万元,公司的1000万元存款得以解除冻结,仅剩900万元还在冻结中。
2月19日晚间,披露,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维持了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2019)湘048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判决则被撤销。
2015年8月30日,金通灵与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签署三方协议,约定金通灵向上海神农采购主体设备,然后将该设备及金通灵生产的部分设备以4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衡阳大宇。
2018年5月9日,衡阳大宇以产品未验收交付为由向常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通灵与上海神农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35万元违约金。
2019年1月,常宁法院一审判决:金通灵和上海神农违约,二者赔偿衡阳大宇经济损失。之后,金通灵及上海神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后,金通灵及上海神农再次提出上诉。衡阳大宇因其在一审判决中属于胜诉方,向衡阳中院请求对涉诉资产金额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金通灵银行账户内的3900万元。
2023年11月,金通灵收到衡阳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金通灵以5项机器设备作为保全置换财产,向法院申请解除名下账户存款2000万元的保全措施,尚有1900万元被冻结。
近日,金通灵收到了衡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维持了一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判决。具体内容为解除三者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三方技术协议书》《硫酸锌MVR板式蒸发系统技术协议》,衡阳大宇返还NQZ型强制循环蒸发器设备给上海神农,并赔偿上海神农的PSD1250平板吊袋式离心机损失价值6.84万元。
江苏证监局2023年12月27日作出对金通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金通灵存在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等问题。2019年1月,常宁法院一审判决金通灵和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大宇1204.15万元。金通灵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金通灵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
经衡阳中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通灵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金通灵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金通灵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
不过,金通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
直至2023年4月27日,金通灵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问题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通灵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